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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 法院裁定理由曝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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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在桃園市長任內「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-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」中收賄500萬元遭桃園地檢署聲押,法院裁定500萬元交保,經抗告後,法院又以加上700萬元,以1200萬元交保。
桃園地方法院裁定500萬元交保。檢方抗告後,高院撤銷發回,今天上午10時開羈押庭,經4小時審理,桃院裁定1200萬元交保,檢方當庭再抗告。鄭文燦約下午2時許裁定1200萬元交保,於下午2時40分隨即帶著700萬元現金到場辦理交保程序。

桃院指出,就鄭文燦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,鄭文燦雖否認犯行,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,此部分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。
但就洗錢罪嫌部分,洗錢罪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,依目前事證,檢察官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,此部分應予駁回。
洩密罪嫌部分,除廖姓證人供述或轉述外(含衍伸證據),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,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,尚難認洩密之來源是鄭文燦,是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。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40709003528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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